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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鍋爐房的設計規范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20)第15.2.2條
15.2.2電動機、啟動控制設備、燈具和導線型式的選擇,應與鍋爐房各個不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環境分類相適應;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燃氣調壓間、燃油泵房、煤粉制備間、碎煤機間和運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該條的條文說明:
15.2.2燃氣中如天然氣的主要成分為甲烷,它與空氣形成5%~15%濃度的混合氣體時易著火爆炸。因此天然氣調壓間屬防爆建筑物。
燃油泵房、煤粉制備間、碎煤機間和運煤走廊等均屬有火災危險場所,而燃煤鍋爐間則屬于多塵環境,水泵房屬于潮濕環境。上述不同環境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內所選用的電機和電氣設備,均要與各個不同環境相適應。
從條文說明可以看出:天然氣調壓間按防爆區域設計,“鍋爐間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我們看一下GB50058是怎么說的: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
3.2.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其中第3條明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再看一下條文說明:
3.2.2本條說明如下:
3一般情況下,明火設備如鍋爐采用平衡通風,即引風機抽吸煙氣的量略大于送風機的風和煤燃燒所產生的煙氣量,這樣就能保持鍋爐爐膛負壓,可燃性物質不能擴散至設備附近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設備附近按照非危險區考慮,包括鍋爐本身所含有的儀表等設施。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中都明確規定,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該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
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
燃氣鍋爐房的事故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
根據以上規定,鍋爐房應該可以認為是通風良好的場所。因此本規范建議與鍋爐設備相連接的管線上的閥門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質存在處按照獨立的釋放源考慮危險區域,并可根據通風良好的場所適當降低危險區域的等級。
在該條文說明中描述“明火設備如鍋爐.....因此明火設備附近按照非危險區考慮,包括鍋爐本身所含有的儀表等設施”,該解釋把鍋爐本體及附屬儀表設施區域直接定性為非防爆區域。
除了鍋爐本身附屬儀表,還有進鍋爐的天然氣管道,本條文說明也提到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中都明確規定,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鍋爐房應該可以認為是通風良好的場所。因此本規范建議與鍋爐設備相連接的管線上的閥門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質存在處按照獨立的釋放源考慮危險區域,并可根據通風良好的場所適當降低危險區域的等級”。
我們看一下《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中有關“降低危險區域等級”的規定:
3.2.5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存在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存在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并應根據通風條件按下列規定調整區域劃分:
1當通風良好時,可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當通風良好時,可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天然氣管道按獨立釋放源考慮,屬于二級釋放源,所在區域為2區,2區再降低等級就是非防爆區域了!那么鍋爐房算不算“通風良好”呢?
3.2.4當爆炸危險區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場所可定為通風良好場所:
1)露天場所;
2)敞開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頂開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證建筑物內部通風效果等效于露天場所;
3)非敞開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開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風的條件;
4)對于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積每分鐘至少提供0.3m3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
2當采用機械通風時,下列情況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
1)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建筑物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
2)當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設置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可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
GB50058中“通風良好”的標準是“當爆炸危險區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那么鍋爐房的通風設計是怎么規定的呢?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條文說明:
9.3.1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所指鍋爐房包括燃油、燃氣的熱水、蒸汽鍋爐房和直燃型溴化鋰冷(熱)水機組的機房。
燃油、燃氣鍋爐房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要在這些房間內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使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濃度不能達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燃油鍋爐所用油的閃點溫度一般高于60℃,油泵房內的溫度一般不會高于60℃,不存在爆炸危險。機房的通風量可按泄漏量計算或按換氣次數計算,具體設計要求參見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2008第15.3節有關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要求。
從條文及條文說明中可以看出: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目的是“使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濃度不能達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20)
15.3.2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間和油泵間等房間的余熱宜采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15.3.7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應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其通風裝置應防爆,通風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房設置在首層時,對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3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對采用燃氣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對獨立設置的鍋爐房,要求采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對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燃氣鍋爐間,根據不同位置正常換氣次數最低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也符合建規第9.3.16條的規定。
二、關于是否明火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20》
附錄D
D.0.2燃氣輸配系統生產區域用電場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2下列用電場所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3)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的附近區域,如燃氣鍋爐房等;
GB50028在附錄D中明確了“明火設備,如燃氣鍋爐房”。
因此,個人總結:從相關規范條文和條文說明中可以看出,鍋爐房不按照爆炸危險區域進行設計,因此,鍋爐房內的電氣設備也不需要采用防爆電氣設備!
另外,和空分裝置一樣,類似此類問題,要尊重設計,畢竟人家是有證的!
但是!但是!但是!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一旦進入明火地點,必然會發生爆燃或爆炸。明火不能防止爆炸的發生。只是會因溫度差(溫度梯度)引起自然對流、或空氣中含有少量易燃氣體分子(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流動至明火或赤熱表面時,會發生燃燒而“湮滅”,可以消散明火地點附近出現的爆炸性混合氣體。所以,燃氣鍋爐房要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并與天然氣管道緊急切斷閥、事故風機等進行聯鎖,同時事故風機要采用防爆風機。
GB 50041第11.1.8條要求燃氣鍋爐間需裝設可然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第11.1.9條規定,燃氣鍋爐間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應與燃氣供氣總管上的總切斷閥和事故通風機聯動。一旦天然氣管道發生泄漏,就由燃氣報警系統自動切斷氣源,啟動事故風機進行通風,阻止天然氣達到爆炸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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